發布時間:2017年9月19日 來源:www.jhdtpf.com 點擊次數:2969 次 返回列表
“哥哥,我得在你這里住幾天!”保安員劉杰的弟弟劉暢慌慌張張找到他,一臉的汗,身上還有幾處傷疤。“你怎么了?”劉杰問道。
劉暢也不說,只說要在這里住幾天。劉杰覺得一定出問 題了,所以要劉暢一定要告訴他。
見到哥哥嚴厲的態度,劉暢不得不說出了實情。昨天晚上,劉暢和幾個小哥們兒喝酒,酒喝到一半,旁邊的一桌嫌他們太吵,就說了他們兩句。幾個人大概喝高了,不由分說便把對方的桌子踹了,對方也有三個小伙子,于是雙方打在 一起。直到有人報警,他們才散開。
劉暢記得當時對方有人被打翻在地,但好像不太嚴重, 而且他們也受傷了,幾個小哥們兒決定先躲起來再說。這時劉暢想到自己的哥哥,哥哥是保安,躲在他那里,應該不會有人來找。
聽到弟弟闖禍,劉杰也很著急,他想知道打架會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提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 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 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客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廈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劉暢與同伴的打架的行為如果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就不構成犯罪。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殪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即使,他們的打架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結伙斗毆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井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