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年9月19日 來源:www.jhdtpf.com 點擊次數:4073 次 返回列表
保安員小明最近接到了一條短信,短信上寫道:“速往家寄1萬元!急!”然后是一連串的銀行帳號的數字。最近小明家里正好有點事,老母親前段時間檢查身體,發現肺部有腫瘤,需要醫院做手術切除,家里正在湊錢,因為小明是家里最小的孩子,又剛剛出來打工,所以家里沒有管他要錢,而是由兩個哥哥籌集。沒想到今天收到這條短信,兩個哥哥都沒有手機,他想肯定是讓人幫著代發的,小明認為是老母親馬上要做手術,急需用錢。小明馬上找了幾名隊友,這個借幾百那個借一千,加上自己幾個月的工資,就湊夠了一萬元,并且在銀行下班前,把錢寄了出 去。
過了兩三天,他覺得不對勁,家里一直沒有給他打電話,手術做得怎樣也不知道。于是小明便給哥哥打電話, 沒想到家里根本沒有向他要錢,而且距離母親的手術時間還有一個多月,兩個哥哥基本上已經把錢湊齊。
知道自己上當受騙的小明馬上打這個給他發短信的手機號碼,對方此時早就聯系不上。沒辦法,小明只好報警。
提示:
小明遇到了詐騙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井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 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 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隊 織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 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 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 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雖然詐騙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往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這些特征予以防范,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況很多騙子的手段并不見得很高明, 受騙的主要原因還是出于受害人本身。一般說來,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識,是詐騙分子之所以能輕易得手的關鍵。通常,下面幾種不良心理意識易被詐騙分子利用:
(1)虛榮心理;
(2)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心理;
(3)貧占小便宜的心理;
(4)輕率、輕信、麻痹、缺乏責任感;
(5)好逸惡勞、想入非非;
(6)禽求美色的意識;
(7) 易受暗示、易受誘惑的心理品質等等。